人社部官网“互动交流-常见问题”栏目问答汇总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官网的“互动交流-常见问题”栏目,会定期发布一些问答,内容涉及各种常见的劳动用工、社保相关问题,比如:
从2018年10月16日起至2018年11月14日,该栏目共发布了33个问答,内容涉及:病假工资要按何地规定办理、公司不足额缴纳养老保险时怎办、事业单位解除聘用合同和开除处分之区别、职业资格取消后职业资格证书的作用、退休人员退休当年有无年休假、大学毕业生档案怎么办及离职后的存放、离职后能否要求原单位补缴养老保险、退休回老家时的养老金领取、从企业考上公务员后的养老保险转移接续、60岁以上能否办理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被征地农民的社保、就业技能培训、农民工养老保险待遇、年休假与探亲假能否兼得、养老保险断缴10年后的续缴、跨省就业时的社保合并、被机关事业单位开除后去私企工作的社保衔接、异地安置的退休人员的医保问题、老家新农保与城镇职工社保均有交的退休时如何处理、参保人员退休后个体账户余额如何处理、养老保险关系跨省异地转移接续、跨省异地就医的报销结算、“异地长期居住人员”的界定及异地就医备案、自己缴纳养老保险但不够最低15年年限可否一次性补缴、军人工龄可否算作养老保险缴费年限、工地高空坠落受伤几个月公司不给工伤认定能否自己或委托家属认定及认定时间限制、工地集体按项目参加了工伤保险工期内受伤了怎么赔、灵活就业人员的人事档案管理、在国外工作可否在国内缴纳社保、劳动合同到期不打算续签若未能找到新单位,期间如何缴纳社保、公司要求员工调整工作地点和工作岗位否则予以辞退等问题。
1.用人单位所在地和劳动合同履行地不一致的,病假工资按照哪里的规定发放?
劳动关系司答: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十四条规定:劳动合同履行地与用人单位注册地不一致的,有关劳动者的最低工资标准、劳动保护、劳动条件、职业危害防护和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等事项,按照劳动合同履行地的有关规定执行;用人单位注册地的有关标准高于劳动合同履行地的有关标准,且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按照用人单位注册地的有关规定执行的,从其约定。
因此,劳动合同履行地与用人单位注册地不一致的,病假工资按照劳动合同履行地的有关规定执行。如果用人单位注册地关于病假工资的标准高于劳动合同履行地的标准,且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按照用人单位注册地的有关规定执行的,可按照用人单位注册地的标准执行。
2.企业养老保险缴费每月是多少?企业不按照规定比例为职工足额缴纳养老保险怎么办?
养老保险司:《中华人民社会保险法》第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的比例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职工个人应按照国家规定的本人工资的比例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目前,单位缴费比例各地略有不同,职工个人缴费比例统一为8%。第八十六条规定,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责令限期缴纳或者补足,并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逾期仍不缴纳的,由有关行政部门处欠缴数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事业单位人事管理司:事业单位与其工作人员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法规和政策要求,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通过签订聘用合同,明确聘用单位和受聘人员与工作有关的权利和义务。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人事部关于在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意见的通知》(﹝2002﹞35号,以下简称《通知》)和《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52号,以下简称《条例》)中关于解除聘用合同的有关规定,聘用单位、受聘人员双方解除聘用合同的情形有多种(具体情形可参阅《通知》和《条例》),其中《条例》第十八条规定“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受到开除处分的,解除聘用合同”。
即,受到开除处分被解除聘用合同是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解除聘用合同多种情形中的一种情形。
职业能力建设司:2013年以来,我部按照国务院部署要求,牵头组织开展减少职业资格许可和认定工作,先后分七批取消了434项职业资格,占部门设置职业资格总数(618项)的70.2%。同时,对地方设置的各类职业资格,按规定要求由各地负责自行取消。2017年9月,经国务院同意,向社会公布实施《国家职业资格目录》,实行清单式管理。目录共包括140项职业资格,其中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59项(含准入类36项,水平评价类23项),技能人员职业资格81项(含准入类5项,水平评价类76项)。
为了做好减少和规范职业资格许可认定工作,我部办公厅先后印发了《关于做好取消部分技能人员职业资格许可认定事项后续工作的通知》(人社厅发〔2016〕182号)、《关于做好国家职业资格目录公布实施后技能人员职业资格有关工作的通知》(人社厅发〔2017〕133号),进一步明确了有关政策:持证者之前考取的职业资格取消了,取得的职业资格证书,可作为水平能力的证明。
劳动关系司:按照《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及《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规定,职工连续工作满1年,即可按照工作年限依法享受带薪年休假。
即将退休的职工可以依法享受按照本年度退休前的工作时间折算后的休假时间。折算方法为: (当年度在本单位已过日历天数÷365天) ×职工本人全年应当享受的年休假天数-当年度已安排年休假天数。
人力资源市场司:大学毕业后,高校毕业生学生档案由高校就业指导中心按照相关规定负责转递。工作单位属于机关事业单位的,转递到单位组织人事部门;属于国有企业的,转递到单位人力资源部门;属于民营企业、社会组织等没有人事档案管理权限的,或自主创业的,转递到单位所在地或创业地的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服务机构(一般为县级以上人社部门所属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离校未就业毕业生的学生档案原则上转递到户籍所在地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服务机构。离职并实现就业的,其人事档案根据工作单位性质按规定转递到新工作单位的人力资源部门或就业地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服务机构。
7.我25-35岁在自主创业未参保,35-45岁在企业参保。请问25-35岁之间的养老保险必须补缴吗?另外,离职后,可否要求原单位补缴社保?
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根据《中华人民社会保险法》和《国务院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2005〕38号)等有关规定,用人单位和职工依法应当参加基本养老保险,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可以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参保单位和个人应该按时足额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不得无故拖欠;因单位原因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应当通过向有关部门申诉,按法定程序要求原单位补缴。
8.我户口在农村老家,现在工作在外省某市,社保缴纳也在该地。请问如果达到了法定退休年龄,我的养老金领取地在哪里?领取金额该按哪个地区的标准计算?
养老司答:为妥善解决参保人员流动就业养老保险转移接续问题,国家出台了一系列政策,已基本建立了跨地区、跨制度转移接续的机制。2009年底,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了《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2009〕66号),明确了实施范围、地区之间资金负担、累计参保人员在各地的参保权益、待遇领取地的确定等政策。我部也陆续出台了一系列配套政策和经办规程,统一规范了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的经办操作流程,基本实现了“无论在哪里干,基本养老保险接着算”。具体到您个人的情况,建议详询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进行办理。
《关于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的通知》(〔2009〕66号)第六条对养老保险待遇领取地做出明确规定。
(一)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在户籍所在地的,由户籍所在地负责办理待遇领取手续,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二)基本养老保险关系不在户籍所在地,而在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累计缴费年限满10年的,在该地办理待遇领取手续,享受当地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三)基本养老保险关系不在户籍所在地,且在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累计缴费年限不满10年的,将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回上一个缴费年限满10年的原参保地办理待遇领取手续,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四)基本养老保险关系不在户籍所在地,且在每个参保地的累计缴费年限均不满10年的,将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及相应资金归集到户籍所在地,由户籍所在地按规定办理待遇领取手续,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关于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的通知》(〔2009〕66号)第七条对养老保险待遇领取标准做出明确规定。
参保人员转移接续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后,符合待遇领取条件的,按照《国务院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2005〕38号)的规定,以本人各年度缴费工资、缴费年限和待遇领取地对应的各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计算其基本养老金。
9.在企业上班时缴纳了养老保险,后来考上了公务员。请问之前的养老保险应该如何转移接续?
参保人员从企业流动到机关事业单位的,参保人员新就业单位或本人向新参保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出转移接续申请。
10.我是农村户口,今年62岁,请问60岁以上的人还能再办理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吗?
农村社会保险司:超过待遇领取年龄的人员,如果没有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并领取相关待遇的,可以在户籍所在地通过补缴保险费,取得领取城乡居民养老保险金的资格。请到户籍所在地社保经办机构咨询具体政策和手续。
11.我是被征地(农转非)农民,已经50多岁了,从未参加过任何社保,请问我的社保怎么解决啊?
农村社会保险司:当前全国各省(区、市)都按照国务院要求,出台了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政策。请您到当地人社部门咨询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相关政策。如您符合政策规定的条件,可按有关要求办理参保事宜。
职业能力建设司:目前,各地符合相关条件的技工院校、职业院校、企业和各类职业培训机构都可以开展就业技能培训。
享受职业培训补贴的人员范围包括:贫困家庭子女、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含技师学院高级工班、预备技师班和特殊教育院校职业教育类毕业生),城乡未继续升学的应届初高中毕业生、农村转移就业劳动者、城镇登记失业人员,以及符合条件的企业在职职工。
职业培训补贴实行“先垫后补”的办法。申请补贴材料经人社部门审核合格后,补贴将按规定支付到申请者个人银行账户;对企业和培训机构代为申请的培训补贴,按规定支付到企业和培训机构在银行开立的基本账户。
地方各级人社部门可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关于职业培训和培训补贴的具体办法,详情请咨询当地人社部门。
13.农民工在企业单位交的养老保险,到退休时是否能享受和非农户一样的待遇?
养老保险司:根据社会保险法和《国务院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2005〕38号)等法律法规,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覆盖范围包括:城镇各类企业及其职工,包括含农民合同制职工、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单位参保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
在企业单位缴纳了养老保险费的农民工,到达退休年龄时,同其他非农户参保人员一样,如果符合待遇领取条件可按规定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工资福利司、劳动关系司:《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人事部令9号)第三条规定:国家规定的探亲假、婚丧假、产假的假期,不计入年休假的假期。《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1号)第六条规定:职工依法享受的探亲假、婚丧假、产假等国家规定的假期以及因工伤停工留薪期间不计入年休假假期。
15.我以前缴过4年多养老保险,现在已经有10年没缴了,请问以前缴的可以计算吗?养老保险能续缴吗?
养老保险司:根据社会保险法和《国务院关于建立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1997〕26号)等法律法规,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满15年的,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这里所说的累计缴费,就是指缴费可以连续,也可以不连续。
职工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为其建立一个唯一的终身不变的个人账户,不缴费的时候个人账户仍然保留着,再缴费的时候继续在个人账户中记录缴费信息。
所以,您以前缴过的4年养老保险不会作废,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仍然存在并按规定计息,今后也可以续缴养老保险费,前后缴费的数额和年限时间都是累计计算的。
16.我在深圳工作时交了社保,辞职后到成都,成都工作单位又办了社保,请问两个城市的社保能否合并?怎么合并?
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2009年,国务院办公厅出台了《关于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的通知》(〔2009〕66号),保证了参保人员跨省流动就业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的顺畅转移接续。您在深圳缴纳的养老保险可以按规定转移到成都,具体的办理流程如下:
您跨省流动就业时,由新单位或您本人向新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提出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申请后,新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与原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按政策规定办结有关手续。
17.我原在机关事业单位工作,后被开除。之后又到私企工作并缴纳社保,请问我以前在事业单位缴纳的社保能衔接吗?
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国务院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国发〔2015〕2号)出台前,部分地区开展了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试点工作,根据您的问题得知您参加的是各地区试点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2015年,我部会同财政部出台了《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的通知》(人社部发[2015]28号)规定,由各地区妥善处理本地区原有试点政策与国发〔2015〕2号文件的衔接问题,确保政策统一规范。您的问题应由您参加原试点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所在地的社保经办机构按规定进行处理。
18.我在公司交了五险一金,在老家还交着城乡居民养老保险,我该怎么办呢?
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规定,职工应当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由用人单位和职工共同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城乡居民可以在户籍地自愿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2014年,我部会同财政部出台了《关于印发〈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暂行办法〉的通知》(人社部发〔2014〕17号),参保人员若在同一年度内同时参加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和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其重复缴费时段只计算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缴费年限,并将城乡居民养老保险重复缴费时段相应个人缴费和集体补助退还本人。
19.我是已办理异地安置的退休人员,医保卡已经不能在户籍地使用。如果在回家乡办事的时候有看病的需要,能不能再用这个医保卡?以后全国联网是不是可以解决这个问题?
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根据您的提问得知您现在使用的还是医保卡,首先请您联系您的参保地及时申领社会保障卡,相关人社部门对有异地就医需求的人员将优先发卡,社会保障卡是参保人员跨省异地就医身份识别和直接结算的唯一凭证。
2016年12月8日,我部会同财政部印发了《关于做好基本医疗保险跨省异地就医住院医疗费用直接结算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发〔2016〕120号)。目标是:2016年底,基本实现全国联网,启动跨省异地安置退休人员住院医疗费用直接结算工作;2017年开始逐步解决跨省异地安置退休人员住院医疗费用直接结算,年底扩大到符合转诊规定人员的异地就医住院医疗费用直接结算。结合本地户籍和居住证制度改革,逐步将异地长期居住人员和常驻异地工作人员纳入异地就医住院医疗费用直接结算覆盖范围。
为实现这一目标,我部制定了跨省异地就医直接结算方案,积极推进基本医疗保险直接结算工作。目前国家异地就医结算系统已经正式上线个省(区、市)已经正式接入国家异地结算系统,并且开通了部分统筹地区(地市)。
在实现全国联网后,如您的安置地已经开通上线跨省异地就医直接结算,按照参保地规定办理备案手续后,就可以直接凭社保卡在安置地住院就医,您仅需支付应由个人承担的费用,其他费用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与医疗机构结算。如您回家乡(参保地)看病,应按参保地的具体规定执行。
20.我老家在河北农村,在老家缴纳了新型农村养老保险,就是一年缴纳100-1000元那种,子女缴纳了农村养老保险,父母到60岁就可以领取政府发放的养老金,我的问题是:
1.在老家缴纳新型农村养老保险,现在到深圳打工,工厂里也缴纳了社保。请问二者冲突吗?需要一直这么缴下去吗?怎么办?
3.若不能领取两份养老金,退休时的养老金应该按哪一个缴费基数发放呢?另一个缴纳的费用怎么办?会退吗?
问题1答复:您在老家缴纳的新型农村养老保险(现已与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合并为统一的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简称城乡居保)和在深圳工厂参加的职工养老保险二者并不冲突,因为城乡居保是按年缴费的,职工养老保险是按月缴费的。
若某一年度在没有稳定就业的情况下先行参加了城乡居保,后来有了稳定就业又参加了职工养老保险,也是可以的。
若您已经参加并连续缴纳了职工养老保险,下一年度要暂停缴纳城乡居保费,但不用退保,城乡居保个人账户继续保留。
达到退休年龄时,若符合在职工养老保险制度中领取待遇的条件,可以申请将城乡居保个人账户储存额并入职工养老保险个人账户,按照职工养老保险计发办法领取养老金。
若参加职工养老保险缴费年限不足15年的,可以申请将职工养老保险参保关系转入城乡居保,职工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储存额并入城乡居保个人账户,按照城乡居保计发办法领取养老金。
参保人若在同一年度内同时参加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和城乡居保的,其重复缴费时段只计算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缴费年限,并将城乡居民养老保险重复缴费时段相应个人缴费和集体补助退还本人。
养老保险司:按照《社会保险法》的有关规定,参保人员死亡,无论是在职时去世还是领取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时去世,其个人账户中的余额,都可依法继承。
22.我父亲1968年生,户籍在四川达州,已在广东务工20余年,在广东揭阳市参保已有10年零3个月。
2014年换新工作,企业不予买社保,现拟自己去申请办理社保卡,自己续缴,结果说要满55周岁才能自己续保。本打算把社保关系转回四川渠县,结果渠县说在外省参保10年及以上的社保关系不能转入川内,而广东揭阳的社保却说可以。为社保的事,成日来回跑。请问有何解决办法,谢谢。
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的通知》(﹝2009﹞66号)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若干问题的通知》(人社部规﹝2016﹞5号)的相关规定,您的情况可以到四川省渠县社保经办机构申请办理养老保险关系跨省异地转移接续。
23.办理跨省异地就医直接结算,备案后如果又不想在异地报销了,可不可以转回当地报销?需要哪些手续呢?
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关于做好跨省异地就医住院医疗费用直接结算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发〔2016〕120号)规定,参保人在参保地经办机构办理异地就医备案手续时,选择了跨省异地就医直接结算方式,并且外地就医时完成了直接结算,此次住院费用是不能再做退费处理,转回原参保地报销。
24.什么条件属于长期在异地居住?我多年在异地和子女租房住,办理了常住居住证,算不算长期在异地居住?能不能办理异地就医备案?
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人社部发〔2016〕120号文件规定,异地长期居住人员是指在异地居住生活且符合参保地规定的人员。
大多数地区只需要参保人提供居住证、跨省异地就医登记备案表、社会保障卡即可办理异地就医备案。
25.对于自己缴纳养老保险的劳动者,不够最低15年的年限,是否可以一次性补缴?
养老保险司: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参加养老保险的人员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应满足两个条件:一是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二是累计缴费年限满15年以上。
《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若干规定》(2011年人社部令第13号)规定,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不足十五年的,可以延长缴费至满十五年,也可以申请转入户籍所在地城乡居民养老保险,按照规定享受相应的养老保险待遇;社会保险法实施前参保,延长缴费五年后仍不足十五年的,可以一次性缴费至满十五年。
2016年,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联合下发《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收支管理的通知》(人社部发〔2016〕132号),其中明确规定不允许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等不符合条件人员纳入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保范围,对城镇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也不得以事后追补缴费方式增加缴费年限。
26.农民工在企业中断就业后,是否可以以个人身份按灵活就业人员继续缴纳养老保险?如再就业,如何补缴中断的养老保险?
未在城镇就业的农民工不能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可按规定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
农民工在城镇从事个体工商户的,可按所在省份的规定以个人身份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关于中断缴费问题,《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收支管理的通知》(人社部发〔2016〕132号)规定,对城镇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也不得以事后追补缴费方式增加缴费年限。
养老保险司:国家历来十分关心保护军人的合法权益,2012年7月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军人保险法》建立了军人保险制度,明确规定:军人退出现役后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国家给予退役养老保险补助,实现了与地方养老保险制度的有效衔接。
对实行军人保险制度之前退出现役人员的养老权益保障问题,国家政策也是明确的。2005、2006年,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民政部等7部门联合下发了《关于认真做好军队复员干部就业再就业和社会保障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2005〕17号)和《关于认真做好部分军队劳动和社会保障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2006〕17号),主要政策是退出现役,军龄视同缴费年限,与实际缴费年限合并计算。
28.我在工地从高空坠落受伤,几个月过去了,公司不给我进行工伤认定。请问我可以自行去人社部门认定工伤么?家属可以代我办理么?认定有时间限制么?
工伤保险司:可以。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七条规定,用人单位未按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起的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29.我所在的工地集体按项目参加了工伤保险。我想问在工期里,受伤了怎么赔呢?能够享受正常的工伤待遇么?
工伤保险司:按项目参加工伤保险的工程建设项目,工伤保险覆盖项目使用的包括劳务派遣公司、专业分包公司等在内的所有职工。职工在工程建设项目受到事故伤害,可以向工程建设项目所在地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经认定为工伤的,依法享受《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相应待遇。
人力资源市场司:根据现行相关政策,灵活就业的流动人员人事档案可委托其现工作单位所在地(超大城市除外)或户籍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含县级)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或者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授权的单位管理,其他单位未经授权不得管理流动人员人事档案,严禁个人保管本人或他人档案。
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国外工作但未丧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中国公民,可以按照相关规定在国内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或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但是,作为国际惯例,大多数国家普遍通过立法强制要求在本国就业的外籍人员必须参加本国的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并给予其国民待遇。因此,在国外工作的中国公民,如果工作国有相关法律规定的,应当从其规定,参加社会保险。同时,为避免劳动者在派出国和工作国可能面临的双重缴费问题,世界通行做法是通过签署多双边社会保障协定解决。目前我国已与德国、韩国、丹麦等12国签署了双边社会保障协定。其中,与德国、韩国、丹麦、芬兰、加拿大、瑞士、荷兰、西班牙8个国家签署的双边社会保障协定已正式生效实施。根据上述协定约定,在我国已经参加社会保险的人员,在一定时期内,可以继续在我国参保缴费,不在缔约另一国参加相应社会保险。具体适用人员范围、免除险种、办理流程等信息,可以在我部门户网站服务之窗栏目查询。
32.合同到期后,不打算续签合同了,如果暂时没有找到合适的单位,请问我如何缴纳社保?
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参保人员再次就业前,可以选择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参加职工养老保险,或以居民身份在户籍地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
33.我与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岗位是人事岗,并约定工作地点。现在公司要求我同意调整工作地点和工作岗位,否则予以辞退。这样的情况,我可以不接受调岗吗?公司领导的口头辞退通知有效吗?
劳动关系司: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九条明确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全面履行各自的义务。第三十五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按照法律规定,用人单位如需要调整与劳动者在劳动合同中约定的工作地点和工作岗位,应当与劳动者进行协商,协商一致后方可变更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劳动者如果不同意变更工作地点和工作岗位,用人单位不能据此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
但是,按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也就是说,如果劳动者因为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以及在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的情况下,用人单位可以调整劳动者的工作岗位,不需要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如果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用人单位需要调整劳动者的工作地点和工作岗位,但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用人单位可以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在这三种情形下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方可解除劳动合同,并依法支付劳动者经济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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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保类诈骗案件常见问题汇总
意思就是患者在没有住院的情况下,定点医疗机构仍然为患者办理了住院手续。挂床住院通过具备合法形式的病历来虚构患者全部或部分住院的事实,进而按照正常的住院报销手续向医保管理部门申请报销,骗取医保基金。
定点医疗机构在为患者诊疗过程中使用的药品和列入报销清单的药品不一致,比如实际给患者使用的是比较廉价的药品,为了提高报销后产生的收益,在患者的药品报销清单上列入的是具有同样功效但价格比较昂贵的药品。
患者在诊疗过程中没有做相应的检查或者只做了某几种检查,但定点医疗机构为了获取非法利益,虚构了患者一项或者多项检查项目用于医保报销,骗取医保基金。
没有参保的患者使用已经参保的亲友的医保卡到医疗机构看病或者到药房购药,定点医疗机构未尽审核义务或者明知持卡人信息不符而为其提供医疗服务,导致不具备医保报销资格的人实际享受到了医疗保障待遇。
在患者实际接受治疗的疾病类型无法参与医保报销时,一些医护人员为了使得患者能够获得医保报销,将病历和患者报销材料中的疾病类型改为符合报销范围的疾病种类。
采取利诱、哄骗、非法购买等方式收集他人参保信息,利用这些信息虚构患者住院的事实,在患者从未接受任何诊疗活动的情况下,伪造病历和报销资料到医保管理部门报销费用,骗取医保基金。
在行政处罚层面,《社会保险法》第八十七条规定:“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及医疗机构、药品经营单位等社会保险服务机构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社会保险基金支出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退回骗取的社会保险金,处骗取金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属于社会保险服务机构的,解除服务协议;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有执业资格的,依法吊销其执业资格。”
在刑事处罚层面,对于自然人实施的骗取医保犯罪行为按照《刑法》第266条诈骗罪的规定进行处罚没有什么争议。医保管理部门的公职人员利用职务便利,伪造报销材料,侵吞报销款物的行为会按照贪污罪定罪处罚;如果是负责审核医保报销材料的工作人员未尽工作职责或滥用职权、徇私舞弊使不符合报销条件的患者报销医保基金,导致医保基金遭受严重损失的,会被以滥用职权罪或玩忽职守罪追究刑事责任;如果收受贿赂后违法为他人办理医保报销事宜,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会被以受贿罪和其他犯罪数罪并罚。
刑事处罚层面争议最大的就是关于定点医疗机构实施的骗取医保犯罪行为的罪名适用问题。2014年之前在法律适用上缺乏明确的规定,2014年4月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通过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解释》明确了“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养老、医疗、工伤、失业、生育等社会保险金或者其他社会保障待遇的,属于刑法第266条规定的诈骗公私财物的行为。”自此,关于骗取医保违法犯罪的罪名适用问题在法律上有了明确的依据。
大家都知道,鉴定意见只可以对专业问题进行鉴定并作出鉴定结论,对于定罪量刑问题鉴定机构无权发表意见。除了对鉴定机构和鉴定人的资质、鉴定过程、鉴定标准是否符合相关规范等基础问题进行审查之外,在骗取医保类诈骗案件中鉴定事项是否超出财务问题的范围、检材的合法性同样值得关注。
深入了解定点医疗机构的诊疗方式对于准确认定涉案数额至关重要。拿挂床来说,如果患者接受了真实的治疗,只是没有在医院住宿,那么不真实的费用只是部分床位费,而不是所有的报销费用全部不真实。再比如,有的医生为了书写方便,对于患者所患疾病的名称书写存在不规范的地方,鉴于疾病名称不符并不会直接产生医保基金支出,如果诊疗、检查的项目全部属实只是疾病名称的书写存在瑕疵,则相应费用不应当认定为不实费用。
骗取医保型诈骗案件因为专业性强、涉及人员众多的特点,侦查人员在取证过程中难免会存在盲区和误区。从目前公开的案例情况来看,此类案件对证人证言的依赖性还是很大的。鉴于证人当中大部分均为患者,而患者又普遍缺乏专业医疗知识,一般情况下患者在住院当时对于自身的用药情况,诊疗方案的合理性又不会过分关注,当侦查人员事后询问诊疗情况时往往不能清晰、客观、理性地对诊疗活动进行叙述和评价。比如有的患者向医生陈述的是其腿疼,但病历上书写的是腰间盘突出,患者可能会认为书写不真实,但如果咨询专业的医生可以发现腰间盘突出压迫坐骨神经也是可以导致腿疼的。再比如,患者在接受诊疗期间往往只对交到自己手中的药品具有一定印象,而在输液、手术之前的配药过程患者并不在现场,住院时患者往往也不会去过分留意住院日消费清单的情况,导致在事后向侦查机关陈述时可能会直接说其没有使用过某种药物。所以除了患者的陈述之外,我们应当结合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医院其他工作人员的证言,核实医疗机构一些医疗设备的工作记录、药品采购记录来综合分析判断相关诊疗行为是否真实存在,充分利用存疑有利于被告人的原则。
国家医保局在2019年4月11日对外发布了《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管条例(征求意见稿)》,明确将“医药服务行为真实存在,但申报项目、金额与真实服务行为不相符,差别不大的”认定为轻微违规行为。从立法趋势来看,在医保执法领域应“以行政处罚为主,不轻易动用刑事手段”,对于一些骗取医保基金数额较小,情节轻微的被追究刑事责任的案件,则可以从行政处罚前置方面进行辩护。返回搜狐,查看更多
面试常见的十个问题及答案
答:我是一名热爱技术的软件工程师,有着X年的开发经验。我擅长多种编程语言和技术栈,包括(列举具体的编程语言或技术)。我曾参与过多个项目,并在其中担任重要角色,取得了显著的成果。
答:我的专业特长包括软件开发、数据库管理和项目管理。我熟练掌握(列举具体的编程语言或技术)并具备丰富的实际项目经验。我能够设计和开发高效可靠的软件解决方案,并能够管理和优化数据库以提高系统性能。
答:在上一家公司,我参与了一个复杂的软件开发项目,负责设计和实现核心功能模块。通过我的努力,我们成功地按时交付了高质量的产品,并获得了客户的高度赞扬。我的工作不仅满足了客户的需求,还提高了整个团队的效率。
答:在面对困难或挑战时,我首先会仔细分析问题并制定解决方案。我会主动与团队成员沟通,寻求他们的建议和帮助。我也会利用我的问题解决能力和批判性思维来找到最佳的解决方案。最重要的是,我保持积极的心态和坚持不懈的努力,以克服困难并取得成功。
答:我在团队中通常扮演着协调者和领导者的角色。我善于与团队成员合作,共同制定目标并分配任务。我注重团队的沟通和协作,鼓励成员发挥他们的优势,以实现共同的目标。
答:我非常重视持续学习和自我提升。我经常阅读技术书籍和参加相关的培训课程,以跟上行业的最新发展。此外,我积极参与技术社区,参加技术研讨会和交流活动,与其他行业专业人士分享经验和学习。
答:我持有(列举相关的证书或资格认证)。这些证书证明了我的专业能力和知识水平,并且展示了我对于个人职业发展的承诺。
答:我在项目管理方面有丰富的经验。我能够制定详细的项目计划、管理资源和风险,并确保项目按时交付。我善于与利益相关者沟通,确保项目目标和需求的清晰理解,并及时调整计划以适应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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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是10个常见面试问题及其可能的答案。请注意,这些答案只是提供了一般性的参考,你可以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进行调整和个性化回答。在面试中,诚实、自信和准备充分是取得成功的关键。祝你好运!
收藏!山东模拟填报高考志愿填报常见问题解答!
为使广大考生熟练掌握高考志愿填报流程和操作方法,将于6月13日—16日组织全省考生志愿填报模拟演练,
模拟演练是一次重要的掌握和熟悉志愿填报系统的机会,请广大考生一定按时认线、本次填报不会出模拟分数线、本次填报只是为了熟悉系统操作流程。
春季高考考生模拟本科批第1次志愿填报。所以本次模拟没有专科计划,但是专科的志愿填报流程和本科完全一致。
自2024年的高考选科改革后,目前已经取消了或关系均为和关系。尤其对文理搭配选科的同学来说,理科和文科的这种选科要求非常少!
但除了政治和历史、政治和历史和地理两种外,其他院校有理科和政治和历史甚少!
比如说:济南大学计算机专业。要求为物理和化学但图中我的选科是物理政治历史,所以无法查询出计算机专业
军校公费等专业数据提前批专业,本次模拟不提供提前批的筛选。所以无法查询!
外交部发布单方面免签政策常见问题解答
新华社北京5月21日电 外交部领事司21日发布单方面免签政策常见问题解答。
答:文莱、法国、德国、意大利、西班牙、荷兰、马来西亚、瑞士、爱尔兰、匈牙利、奥地利、比利时、卢森堡、新西兰、澳大利亚、波兰、葡萄牙、希腊、塞浦路斯、斯洛文尼亚、斯洛伐克、挪威、芬兰、丹麦、冰岛、安道尔、摩纳哥、列支敦士登、韩国、保加利亚、罗马尼亚、克罗地亚、黑山、北马其顿、马耳他、爱沙尼亚、拉脱维亚、日本、巴西、阿根廷、智利、秘鲁、乌拉圭(巴西、阿根廷、智利、秘鲁、乌拉圭自2025年6月1日实施)43国持普通护照人员来华经商、旅游观光、探亲访友、交流访问、过境不超过30天,可免签入境。
问:中国边防检查机关是否及如何核查来华事由?入境时除护照外是否需携带其他材料?
答:来华事由符合免签政策规定的经商、旅游观光、探亲访友、交流访问或过境的外国人,经中国边防检查机关依法查验准许后入境;对来华事由与免签政策规定事由不符或具有其他法定不准入境情形的外国人,边防检查机关将依法作出不准入境决定。建议携带邀请函、机票酒店订单等与来华事由相符合的证明材料。来华工作、学习、采访报道等人员不属于免签范围。
答:外国人需持有效普通护照来华,有效期须满足在华旅行需要。持旅行证、临时或紧急证件等普通护照以外证件的外国人不适用免签政策来华。
答:单方面免签适用于所有对外国人开放的海陆空口岸(法律法规或双边安排另有规定的除外)。如乘自备交通工具来华,还应按照中国有关法律、法规办理自备交通工具进出境等手续。
答:符合免签来华条件的外国人,无论是参加旅游团组,还是个人旅游,都可适用免签政策入境。
答:外国人如拟在华停居留超过30日,应事先在中国驻外使领馆办理与来华事由相符的签证。如适用免签政策入境后因合理正当事由需继续在华停留的,应向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申请办理停留证件。
问:是否可以多次入境,对入境时间间隔是否有要求,是否有免签次数、总停留天数限制?
答:外国人如符合免签来华条件,可多次适用免签政策来华,目前对免签次数、总停留天数暂无限制,但应注意不得从事与入境事由不符的活动。
干货!年报各类常见问题汇总来啦!
为助力安阳市各类企业、个体工商户及农民专业合作社等经营主体顺利完成年度报告公示,确保信息填报规范、高效,安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针对年报填报过程中的常见问题,整理形成《“经营主体年报”常见问题解答》。内容涵盖年报时间、填报流程、注意事项及常见错误纠正等,旨在为经营主体提供清晰指引,避免因漏报、错报影响信用记录。请广大经营者及时、如实填报,共同维护良好市场秩序。
(注:年报填报截止时间为每年6月30日,逾期未报将被依法列入经营异常名录。)
答:2024年12月31日前,在安阳市登记注册的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个体工商户,均需报送上年度年度报告,并对其公示的年度报告信息的真实性、及时性负责。
答: 方法一:登录“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河南)”(网址:),点击“企业信息填报”模块后,登录并填报年报信息。
方法二:关注“安阳市场监管”微信公众号,点击“服务大厅”→“年报直通车”进行填报。
答:先确认原来备案的联络员手机号码是不是当前持有的号码,保持信号良好,网络通畅。另外使用外省移动手机号会接收不到验证码,为防止无法按期完成年报填报,请及时变更为本省手机号码(移动、联通、电信均可)进行登录或者使用电子营业执照扫码登录。
答: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河南)凭联络员手机接收的验证码登录,不需要密码。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河南)首页,进入“企业信息填报”页面,点击下面的“企业联络员变更”可自主进行修改,无需到登记机关办理。只要知道本企业法定代表人和原联络员的相关信息,即可线上自主更改联络员。
答:首先核实法定代表人信息是否正确,是否存在原备案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号错误情况,若信息不正确,也会提示联络员信息错误;若信息正确,再核实联络员信息是否正确;若不确定原联络员的信息,请咨询登记机关。
答:建议咨询对应的社保、海关、商务等部门。由于目前实施市场监管、社保、统计、海关、商务等“多报合一”年报,涉及相关年报事项问题,请具体咨询对应部门,具体联系方式可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河南)下方的“业务咨询与技术支持联系方式”查阅。
问:填报“企业基本信息”时,点击“保存”,提示“企业基本信息暂存失败”,怎么办?
答:首先确定填报内容中不缺数字,要求是数字的栏目中也不能有空格或其他符号;再核实“企业主营业务活动”,该项填报的是企业的主营业务,不是经营范围,也就是经营范围的首项,建议填报简单明了。
答:年报基本信息填报时,选择“是”则需填写相应项,选择“否”则不需要填写该项。因此,没有网站的可以不填,但如果企业有网站经营,则必须填报。
答:出资时间分为认缴和实缴两种,认缴出资时间填写企业向登记机关备案公司章程中的认缴出资时间。实缴出资时间填写资金实际缴付的时间,如分期缴付的,则填写截至报告年度12月31日最后一次实缴时间。
答:认缴出资额填写企业向登记机关备案公司章程中的认缴出资额。实缴出资额填写截至报告年度12月31日实际缴付的累计数额。
答:资产总额、负债总额、所有者权益合计、营业总收入、主营业务收入、利润总额、纳税总额、净利润等财务数据,应当具体按照企业年度资产负债表填写,纳税总额为企业全年实际缴付各类税金的总和,分支机构财务管理属非独立核算的,资产状况信息栏可填写“0”。
答:企业从业人数、资产总额、负债总额、对外提供保证担保、所有者权益合计、营业总收入、主营业务收入、利润总额、净利润、纳税总额、社保事项信息以及高校毕业生、退役士兵、残疾人、失业人员人数、党建信息、商务和外汇等信息可由经营主体选择是否向社会公示。
答:点击“提交并公示”即可完成年报。完成年报后,建议用户退出账号,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河南)输入企业名称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查询,如报送成功的就能查询到。有时因集中填报企业较多导致系统更新延迟,会24小时之后才显示,请稍后几天再查询。
答:已公示的年度报告信息发现错误需要修改的,须在当年6月30日之前,自行登录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河南)进行修改,修改前后的信息应当同时公示。6月30日之后,除特殊情况外,年报信息不得修改。因此,请企业务必谨慎核对各项数据,认真填写。
答:企业在存续期间都应填报年报。如果企业不打算经营了,请及时办理注销手续,不注销又不填报年报的,也会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受到信用约束和罚款处罚。
答:是的。2024年度年报起将农民专业合作社“可分配盈余、按交易量返还成员总额、剩余盈余分配总额”3个数据项纳入市场监管年报一并填报。
答:在《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规定的企业年度报告内容基础上,2024年度年报起将工业产品获证企业年度自查报告纳入市场监管年报一并填报。
答:《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十八条规定:企业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公示年度报告或者未按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的期限公示有关企业信息的,由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并依法给予行政处罚。企业因连续2年未按规定报送年度报告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未改正,且通过登记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无法取得联系的,由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
《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十八条规定:企业公示信息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法律、行政法规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没有规定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列入市场监督管理严重违法失信名单,并可以吊销营业执照。被列入市场监督管理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的企业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3年内不得担任其他企业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七十条规定:市场主体未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期限公示或者报送年度报告的,由登记机关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十九条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建立健全信用约束机制,在政府采购、工程招投标、国有土地出让、授予荣誉称号等工作中,将企业信息作为重要考量因素,对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或者市场监督管理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的企业依法予以限制或者禁入。
往年存在“0值年报”问题的企业请务必认真客观填报年报信息,确保数据真实准确,如发现企业公示信息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将按照相关规定给予行政处罚,并可吊销营业执照。
预算绩效评价业务审计常见问题及建议
部分预算绩效评价指标未紧密围绕项目目标设定,存在通用性指标堆砌现象,无法精准衡量项目独特成效。例如基础建设项目,仅用常规工程进度、资金到位率衡量,未针对项目改善区域交通拥堵、带动周边经济发展等特定目标设专项指标,致评价浮于表面,难以深挖项目的实质价值。
2. 权重分配不合理:各指标权重确定主观随意,未依重要性科学配比。像环保项目,将设备采购成本权重设高,而生态修复效果、污染减排量权重过低,使资金投入主导评价结果,掩盖项目核心生态效益达成情况,误导资源配置决策。
改进建议:优化指标体系。引入专业智囊团与行业精英参与设计,结合项目特性、政策导向定制专属指标;运用层次分析法等科学工具量化各指标的相对重要性,合理分配权重,定期复盘优化,确保指标精准“导航”项目效益。
问题:1. 目标笼统模糊:一些预算项目绩效目标表述空泛,如“提升公共服务质量”“增强社区活力”,无具体量化标准、时间节点,执行者很难把握工作程度,审计也无法准确判断目标实现与否,给资金低效使用预留隐患。
2. 与预算脱节:绩效目标未与资金安排深度融合,编制时各自为政。某文化活动项目申报大笔资金用于场地租赁、明星邀请,绩效目标却侧重活动参与人次提升,忽视成本效益关联,易引发超支或资金结余过多,资源浪费严重。
改进建议:明晰绩效目标。强制要求量化关键成果、细化时间步骤;预算申报前组织跨部门研讨,财务与业务深度融合,确保资金流向紧扣目标,目标达成有资金保障,从源头锚定绩效方向。
问题:1. 数据源不可靠:部分被审计单位内部管理薄弱,数据易篡改、失真。如依赖手工台账记录项目产出,无信息化系统校验,一旦人员疏忽或违规操作,产出数量、质量数据错误频出,使绩效评价根基动摇。
2. 核实流程缺失:获取数据后,未有效交叉比对、实地核验。在农业补贴发放绩效审计中,仅凭基层上报资料确定补贴面积与受益农户数,未实地勘察农田、走访农户,致虚报冒领数据混入,财政资金“跑冒滴漏”未被及时察觉。
改进建议:夯实数据根基。搭建一体化数据平台,整合业务、财务数据,实时抓取、自动校验;建立数据抽样实地核查机制,重大项目重点核验,引入第三方数据审计,多管齐下保证数据真实可靠,筑牢评价基石。
问题:1. 单一方法局限:全程只用成本效益法或比较法,忽视项目复杂性。科技创新研发项目,初期投入大、成果转化慢,单纯对比投入产出值难显成效,且未结合定性专家评议考量技术突破、创新生态培育等长远效益,低估项目战略价值,阻碍后续研发投入。
2. 方法运用错误:生搬硬套评价方法,不顾适用性。对公益性质的养老服务项目采用投资回报率衡量,忽略服务对象满意度、社会公平性提升等关键维度,扭曲绩效评价导向,不利民生福祉增进。
改进建议:适配评价方法。综合项目类型、阶段灵活选择评价方法,前期多用定性判断定方向,中后期结合定量精算核成效;定期组织方法应用案例研讨,纠偏纠错,让评价方法切实服务项目本质。
问题:1. 公众缺位:民生类预算项目实施与评价时,公众声音微弱。老旧小区改造项目未充分征集居民改造需求、后期反馈,评价多由政府部门主导,完工后居民不满改造内容、质量问题频发,项目社会效益大打折扣,财政投入未契合民意。
2. 部门联动不足:涉及多部门协同项目,评价仅限牵头单位视角。区域生态综合治理需环保、水利、林业等多部门协作,评价却未整合各方数据、意见,各部门自扫门前雪,碎片化评价无法呈现项目整体生态协同成效,问题推诿时有发生。
改进建议:拓宽参与渠道。民生项目全程公开征集民意,利用网络平台、社区议事会广纳建议;跨部门项目设联合评价组,定期会商、信息共享,凝聚各方合力,促进评价全面客观。
问题:1. 未挂钩预算调整:绩效评价结果出炉后,未实质影响预算分配。低效项目次年仍获足额资金,高效创新项目却增量有限,“花钱问效”未落地,预算编制陷入“平均主义”怪圈,资金持续流向低产领域,财政资金使用效益停滞不前。
2. 整改督促不力:对评价指出问题,整改方案笼统、监督缺位。教育设施改善项目存在工程质量缺陷,整改计划仅简单提及维修,未明确责任、期限,无跟踪复查机制,问题年年查年年有,绩效持续恶化。
改进建议:强化结果运用。将绩效结果与预算增减、政策调整刚性挂钩,依结果梯度分配资金;建立问题整改台账,线上线下跟踪督促,逾期问责,以结果倒逼绩效提升。
问题:1. 知识结构局限:部分绩效评价人员财务专长突出,但对项目业务实质理解浅薄。评价医疗信息化项目不懂医疗流程、数据标准,仅聚焦财务收支合规,无力剖析系统兼容性差、医疗数据泄露风险等深层业务绩效隐患,评价流于形式。
2. 培训缺失:行业新知识、新方法更新快,评价团队未常态化培训。面对数字经济产业扶持项目,不懂大数据、人工智能产业发展动态与前沿指标,还用传统制造业评价思路,导致评价严重滞后,无法为新兴产业精准导航。
改进建议:提升人员素养。定制个性化培训套餐,涵盖财务、业务、行业前沿;鼓励评价人员考取专业资质,参与行业交流,打造复合型专业团队,为精准评价赋能。
问题:1. 重进度轻效果:执行中紧盯完工节点,忽视阶段性绩效达标。城市绿化工程只求按时种树植草,未按季检查植被存活率、生长态势,夏季高温大批绿植枯死,前期投入白费,绿化景观效果未呈现,导致资金空转。
2. 工期延误致绩效打折:不可控因素致项目拖期,未及时调整绩效目标。交通枢纽建设遇地质难题延期两年,原计划带动周边商业繁荣、缓解交通压力目标落空,周边商户倒闭、交通拥堵加剧,长期延误使项目预期效益折损大半。
改进建议:协同进度与绩效。构建项目全生命周期管控表,同步监测进度、绩效,关键节点双审核;遇工期变动及时重设绩效里程碑,灵活调整策略,保证最终效益如期兑现。
问题:1. 资金预估偏差大:编制预算未参考绩效目标精细核算,盲目预估。举办大型展会,预期吸引国内外展商数量、观众流量与场地租赁、宣传推广费不匹配,开展后资金缺口大,仓促追加预算,打乱财政资金统筹安排,还因应急采购抬高成本。
2. 绩效未细化分解到预算科目:笼统将项目绩效对应整体预算,未细化至各支出明细。社区建设项目把服务提升目标对应全部资金,未区分活动经费、设施购置、人员薪酬绩效细则,资金混用,难精准管控各环节成效。
改进建议:强化预算与绩效连接。预算编制引入成本效益分析,模拟多情景资金需求;按绩效维度细化预算科目,对应管控,确保支出进度与绩效成果同频共振。
问题:1. 内部制度虚设:单位虽建立绩效评价规章,但执行随意。从目标申报到结果公示,各环节未依规审核留痕,资料缺失混乱,审计难循迹监督,违规操作隐匿其中,制度成为纸上谈兵。
2. 行业标准遵循差:未严格依国家或地方绩效评价通用标准操作。不同地区同类基础设施项目,因未统一质量验收、效益测算标准,评价结果缺乏横向可比性,行业经验难借鉴推广,宏观决策缺精准数据支撑。
改进建议:严守制度规范。单位内部设绩效合规专员,定期自查自纠;行业主管牵头统一标准框架,定期更新完善,组织互评互鉴,保障评价规范有序、结果可比可信。
基层执法办案常见失误总结问题归纳经验分享
在行政执法过程中,存在一系列操作失误和程序性错误,这不仅影响了案件的公正处理,也有可能导致司法效率的低下。为了进一步规范行政执法,提升执法质量,以下将从多个方面分析常见问题,并提出切实可行的改进措施。
首先,执法人员在执法过程中有时忽视了表明身份的步骤。许多案件中,执法人员在对当事人、证人进行询问或现场检查时,没有及时向其出示执法证件,未向其表明身份。这一疏漏严重影响了检查笔录和询问笔录的合法性与证明力。因此,执法人员应在执行任务时始终保持身份的明确性,确保案件的合法性和证据的有效性。
其次,证据复制及核对程序也存在问题。在一些案件中,执法人员在复制证据时没有进行必要的核对,且复制件上未经当事人确认的标注,如“经核对与原件无误”不符合规范。更为严重的是,某些行政处罚决定书上也未经授权加盖了此类字样。为了确保行政程序的严谨性,所有证据的复制件应当有提供方的签字确认,并且避免在文书上随意加盖未经授权的标章。
再者,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往往存在轻视或忽略的现象。部分执法人员未能充分听取并审查当事人的陈述材料,甚至认为其申辩无关紧要,进而忽略了法定复核程序。事实上,执法人员应当对所有的陈述材料进行认真审查,确保程序的公正性和透明度。
在一些行政案件中,案件调查与立案的顺序出现了颠倒现象。有的执法人员在案件事实尚未明确时便开始调查取证,并在案件调查完成后再进行立案审批。这样一来,“立案”这一法律程序的意义被削弱,缺乏法律程序的严谨性。因此,执法机构必须严格按照法定程序,先立案再进行调查,确保立案符合案件的实际情况。
此外,一些地方存在“先核准后审核”的做法。在办案过程中,部分机构先行请示领导审批处罚建议,再进行核审,导致核审程序和行政审批之间的界限模糊,违背了法定的程序要求。核审应在案件调查结束后由独立的核审机构进行,确保每一项行政决定都经过严格审查。
送达方式的选择是行政执法中不可忽视的问题。法律文书的送达方式应当根据法定条件严格执行,而不能随意简化程序。特别是在公告送达方面,执法人员需特别谨慎,确保符合所有法律要求。对于某些特定情形下的送达,必须严格按照规定的方式进行,确保被处罚人能够知晓自己的权利和义务。
在期限方面,执法人员应当特别关注法定期限的计算。不可随意缩短当事人申辩的时间,且必须在法定期限内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若当事人主动放弃申辩权,执法人员应当保存书面材料作为证据,确保整个过程的合法性。
在行政处罚过程中,证据是决定行政决定合法性的关键。一些案件中,执法人员未能收集完整的证据,或依赖单一证据做出处罚决定。行政处罚应以充分、完整的证据链为基础,确保每一项处罚决定都建立在明确无误的事实和证据之上。
案卷的规范性也直接影响到案件的公正性与有效性。在一些案件中,卷宗材料的装订和文书的格式不符合标准,影响了案件的正式性和权威性。执法人员在制作案件卷宗时,应严格遵守法律文书的格式要求,确保案件材料整齐、规范,以增强案件的可审查性和可追溯性。
在行政执法中,职权的合理分配尤为重要。执法人员应当清楚自己的职能范围,不得超越职权进行执法。各个行政机关在执行职能时,应根据各自的职责进行分工合作,但不能越权行使职能。此外,行政强制措施的运用也需要具备明确的法律依据和证据支持,确保执法行为的合规性与合理性。
通过对上述问题的分析,可以看出,行政执法的规范性和合法性是确保公正与效率的基石。行政执法人员必须在日常工作中严格遵守法律法规,细致入微地执行每一项程序,确保每一项行政决定都经过充分的证据支持和严格的法律审查。唯有如此,才能真正实现法治行政,维护社会公平与正义。
上市公司家族股权信托常见问题
家族股权信托可以分为两类,一类是直接把股权装入信托,另一类是以先设立资金信托的方式间接设立股权信托,实践中以先设立资金信托的方式间接设立股权信托为常见方式,并且存在不同的模式,且在实践中已经得到认可。家族股权信托存在多种优势,可以锁定家族股权,避免财产外流;同时能够解决股权代持问题,实现所有权、控制权、收益权的分离,同时有利于实现企业的永续经营。
但实践中,家族股权还存在一些问题,股权信托登记制度缺失,股权装入信托后公司拟上市及上市后股权装入信托的规则可以进一步完善,以促进家族股权信托的发展。
随着家庭财富的与日俱增,居民财富管理的意识也在不断增强。在各种财富管理方式中,基于财富传承、风险隔离的独特功能,家族信托逐渐成为关注的热点。在资产传承中,企业股权是资产最主要最直接的表现形式之一,家族的股权信托尤为引人注目。
信托,是指委托人基于对受托人的信任,将其财产权委托给受托人,由受托人按委托人的意愿以自己的名义,为受益人的利益或者特定目的,进行管理或者处分的行为。
根据2023年3月20日发布的《中国银保监会关于规范信托公司信托业务分类的通知》,家族信托是指信托公司接受单一自然人委托,或者接受单一自然人及其亲属共同委托,以家庭财富的保护、传承和管理为主要信托目的,提供财产规划、风险隔离、资产配置、子女教育、家族治理、公益慈善事业等定制化事务管理和金融服务。要求家族信托初始设立时实收信托应当不低于1000万元。
受益人应当为委托人或者其亲属,但委托人不得为唯一受益人。家族信托涉及公益慈善安排的,受益人可以包括公益慈善信托或者慈善组织。该通知明确指出,单纯以追求信托财产保值增值为主要信托目的、具有专户理财性质的信托业务不属于家族信托。
狭义上的股权信托是以股权作为信托财产的信托类型,是指委托人基于对受托人的信任,将其合法持有的股权委托给受托人设立股权信托,要求受托人按委托人的意愿以自己的名义,为受益人的利益或者特定目的,进行管理或者处分的行为。我国《信托法》并未禁止以股权形式设立家族信托,根据《信托公司管理办法》,国内信托公司可以接受的信托财产范围为:资金、动产、不动产、有价证券、其他财产或财产权。但目前并未有具体的法律规定就股权形式设立家族信托提供可操作性指引。
广义上的股权信托还包括以先设立资金信托的方式间接设立股权信托。实践操作中,委托人以货币资金设立资金信托,资金信托设立后再以信托资金购买标的股权,或以信托名义设立特殊目的载体后再购买标的股权,最终实现设立股权信托的目的。实践中,先设立资金信托的方式间接设立股权信托的情形已有多个案例,如欧普照明、三孚股份等上市公司均存在股权信托的情形。
家族股权信托常见模式均为广义上的股权信托,即以先设立资金信托的方式间接设立股权信托。
该架构与普通资金信托一样,设立资金信托后,以受托人名义直接持有目标股权,股权收益通过信托直接分配给受益人。
该种模式下,委托人先设立资金信托,再由受托人作为LP(有限合伙人)以信托资金出资,委托人或其家族代表作为GP(普通合伙人),设立有限合伙企业(SPV),以有限合伙企业持有目标股权。上述欧普照明、三孚股份即采用此种模式。实践中,有些上市公司的股东并非直接持有上市公司股票,而是通过对应的持股公司间接持有上市公司股票,相应的,有限合伙企业也会通过持有持股公司的股权而间接持有上市公司的股票。
该模式与通过有限合伙持有股权的核心区别在于SPV的组织形式不同,其中通过有限合伙持有股权模式采用了有限合伙企业的架构,而该模式采用了有限责任公司的架构,即家族信托通过有限责任公司(即SPV)实现间接持有公司股票的目的。
因股权在信托名下,不存在因为股东婚姻状况的变化、股权的代际传承等引起股权分割的问题。委托人可以通过信托安排,根据自身要求确保锁定企业股权,保证家族对企业股权的永久持有。
目前股权代持现象普遍存在,受限于某些特殊原因,企业股东无法自己持有资产,而是由亲戚、朋友等他人代为持有企业股权。因股权代持发生纠纷的案件亦不在少数。股权信托本质即为将股权作为信托财产由受托人进行管理处分,是一种有效解决股权代持问题的工具。
股权信托可以实现企业所有权与经营权的分离,即使家族后代缺乏接班意愿或能力,企业也有可能实现永续经营。
股权信托下,大部分股权资产由信托持有,管理权由委托人实际控制,通过信托利益分配将股权收益分配给受益人,实现了所有权、控制权和收益权分离的目的。
根据《信托法》第十条,设立信托,对于信托财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办理登记手续的,应当依法办理信托登记。未依照前款规定办理信托登记的,应当补办登记手续; 不补办的,该信托不产生效力。信托登记制度,有利于明确财产设立登记公示,便于第三人了解财产交易属性。但是,我国法律、行政法规对于股权信托登记制度的规定并不明确。以股权设立信托,其所有权的归属理论上已转移至信托,但由于信托特殊三方当事人的架构,在实践中难以真正办理相关部门的登记手续。实践中为了实现信托财产的控制与隔离,通常采用权属过户的方式,该种方式虽然能够部分实现信托财产的控制与隔离效果,但也存在不足。股权过户固然能够实现受托人控制股权的目的,但是由于过户登记在外观上并不具备信托财产的标识,隔离效果无法得到保障。信托公司亦存在公司法规定的股东责任的风险。
股权信托若以“先设立资金信托”的方式来直接持股或受让原股东持有的股份,由于股权需要通过交易或增资方式装入信托中,信托公司作为受托人直接持有目标公司股权的情况下,需要承担公司法上规定的股东责任。
在强调信托业回归本源的背景下,信托财产登记制度缺失已成为制约信托业发展的最重要因素之一,高净值人群在信托登记制度不完善的背景下很难完全信任信托公司。
根据装入家族企业股权类型的不同,可将家族股权信托分为非上市企业家族股权信托和上市企业家族股份信托两大类。就非上市公司而言,如未来几年无上市计划,原则上可以设立家族股权信托。但针对拟上市公司,家族信托间接持股公司会面临IPO审查的问题。根据监管要求,拟上市公司需要确保自身“股权清晰”并且“控制权稳定”,信托计划作为“三类股东”之一,由于其架构复杂隐秘、难以穿透等特点,无法满足“股权清晰”、“控制权稳定”的要求,故一直以来监管明确要求拟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能属于信托计划,如果境内家族信托持有待发行上市企业的股权,在IPO审查的过程中信托持股可能面临被拆除的困境。
根据2023年2月生效的《监管规则适用指引——发行类第4号》将“三类股东”调整为“两类股东”,并且明确将其中的“资产管理产品”限制为《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规定的产品。根据中国银保监会发布的《关于规范信托公司信托业务分类的通知》规定,家族信托不属于《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规定的产品范畴。家族信托可能不再需要受到“两类股东”不能成为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限制。
上市公司股份过户需要在中证登办理过户登记,过户登记一般涉及买卖、赠与、互换、继承、强制执行等情况,现有财产登记体系对基于信托直接办理过户比较陌生。根据中证登相关规定,证券的过户登记包括证券交易所集中交易过户和证券非交易过户。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证券登记规则》及《证券非交易过户业务实施细则(适用于继承、捐赠等情形)》(2020年修订),非交易过户情形主要包括股份协议转让,司法扣划,行政划拨,继承、捐赠等,其中适用于家族信托的方式一般仅有协议转让。但协议转让需要满足严格的限制,导致采用协议转让方式的实操可行性依然很小。
如果选择通过交易所交易的方式将股票过户至家族信托,则家族信托需要根据拟交易股票的二级市场价格支付交易款项。欧普照明在转让股票时,就因受限于股票非交易过户模式尚未适用于家族信托资产置入,转让以交易过户方式完成。
另一方面,我国现行税收制度未针对信托财产所有权与收益权分离的特点设计专门的税收制度,从而在涉及财产转移、信托收入、分配收益的增值税、所得税、印花税等方面产生大额税赋及重复征税现象,通过交易方式将股票直接或间接装入家族信托,除了需要缴纳印花税外还要按照纳税所得额的20%缴纳个人所得税。
2.后续持有上市公司股票的期间仍需受到股票减持限制并履行特定股东的信息披露义务等各项合规要求。
为了维护证券市场秩序,证监会及证券交易所对上市公司大股东、董监高人员等特殊股东增减持上市公司股份过程作出各项限制,如减持方式、减持时间、减持数量、禁售期间、窗口期限制、短线交易限制等。在家族信托直接持股模式下,如信托委托人具有上市公司大股东或者董监高人员身份的,或者其在设立家族信托前半年内具有上市公司董监高人员身份的,或者家族信托的委托人系上市公司大股东、董监高人员的配偶、父母、子女或其他一致行动人的,信托公司应当特别关注信托委托人将上市公司股份装入家族信托的过程中、家族信托在后续增减持上市公司股份的过程中的各项增减持规则。
如果家族信托或其下设持股平台作为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一致行动人,从维护上市公司持股架构的稳定性出发,减持限制往往不可避免,此外还需要履行法律法规及交易所要求的信息披露义务。
在高净值客户的资产传承中,企业股权是资产最主要最直接的表现形式之一,股权类家族信托未来一定是企业家财富传承的核心方案。只有建立健全家族股权信托法律及配套制度,才能发挥家族股权信托的功能,推动我国家族信托的推行,解开民营企业家财富管理与传承的困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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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证监会关于内地与香港基金互认常见问题解答
2015年5月22日,我会与香港证监会发布联合公告,就内地与香港两地基金互认安排正式签署《监管合作备忘录》,我会配套规则《香港互认基金管理暂行规定》发布并于2015年7月1日起施行。此后,我会对外公布了内地与香港基金互认常见问题解答。2024年12月20日,我会修订发布《香港互认基金管理规定》(以下简称《管理规定》)。根据《管理规定》,我会对常见问题解答进行了更新。
1、互认基金资产规模不低于2亿元人民币,该规模要求是申请时点要求还是延续性要求?
答:香港互认基金向中国证监会申请注册时,2亿元资产规模要求主要指申请时点的规模,同时,我们也会考虑过往一段时期的规模情况。
香港互认基金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后,基金管理人应按照《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的要求,采取合理措施确保互认基金持续满足资产规模等资格条件,当出现资产规模等不满足条件的情形时,应当依法履行报告程序,并采取暂停内地销售等措施。重新符合条件的,应当履行报告、公告等程序,再行恢复内地销售。
2、如何理解《管理规定》第四条第(二)项中的“互认基金管理人未将投资管理职能转授予其他国家或地区的机构,但获转授机构与管理人同属一个集团,且其所在国家或地区证券监管机构与中国证监会签订监管合作谅解备忘录并保持有效监管合作关系的情形除外”的规定?
答:香港基金管理人可以将互认基金的投资管理职能转授给在香港运营、持有香港证监会相关牌照的投资机构,或者是转授给在香港之外与管理人同属一个集团的关联机构(“同属一个集团”指的是双方存在实际控制关系,或是受同一控制人控制),并要求获转授集团关联机构应受到与中国证监会签订监管合作谅解备忘录并保持有效监管合作关系的国家或地区的证券监管机构所监管。
香港互认基金聘请投资顾问的,投资顾问没有地域限制,但应当符合香港互认基金的信托契约或公司章程等法律文件的约定。
3、《管理规定》第四条第(二)项规定,互认基金管理人最近3年或者自成立起未受到香港证监会的重大处罚,请问对重大处罚如何认定?
答:在香港互认基金注册过程中,基金管理人应向中国证监会如实披露最近3年内或自成立日起是否曾受过香港证监会的任何处罚,中国证监会可就“重大处罚”的认定征求香港证监会意见。
4、《管理规定》第五条要求香港互认基金向中国证监会申请注册时需提交基金的信托契约或者公司章程,请问有何具体要求?
答:香港互认基金提交的信托契约或公司章程,应为整合了历次修订的、获香港证监会认可的最新、完整的信托契约或公司章程,该版本应由基金受托人和基金管理人签字确认,或由基金管理人签字确认且提交相关承诺函。
5、《管理规定》第五条要求香港互认基金向中国证监会申请注册时需提交基金的招募说明书及产品资料概要,请问有何具体要求?
答:香港互认基金提交的招募说明书及产品资料概要,应为根据香港证监会的监管要求编制并获香港证监会认可的最新版本。同时,提交的招募说明书应补充以下内容:
(9)关于两地投资者在投资者保护、权利行使、赔偿和信息披露等方面将确保得到同等水平对待的声明;
6、香港互认基金在产品资料概要和(或)内地补充招募说明书中应披露哪些风险?
答:准予注册的香港互认基金的产品风险一般会在香港销售文件中列出,该部分风险揭示内容同样应出现在提供给内地投资者的招募说明书中。香港基金管理人除确保内地投资者与香港投资者获取相同的风险揭示内容外,还应遵循审慎原则,向内地投资者充分揭示香港互认基金的特有风险。
答:需要正式签署。正式签署的代理协议应当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委托代理内容、双方职责与权利义务、协议到期或者合作终止后妥善处理相应业务的方案。
8、《管理规定》第五条要求香港互认基金注册申请材料包括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请问法律意见书有没有规范要求?
答: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时,应当遵守《律师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233号)等法律法规。
答:应当使用简体中文。香港基金管理人申请注册香港互认基金的,应当承诺并证明中文翻译与其他语言版本一致,且具有同等效力。有关申请文件及销售文件的简体中文翻译应当符合内地金融市场的习惯用语。
12、基金互认初始阶段,中国证监会对每家基金管理人申请基金互认的数量是否有限制?
答:《管理规定》未对每家基金管理人申请基金互认的数量作出限制,原则上符合条件的香港基金均可按程序申请互认。建议市场主体根据自身情况合理申报。
答:香港互认基金发生变更应遵循香港相关法律法规。相关变更应获得香港证监会批准或履行有关程序后方可生效。变更生效之后,相关变更资料需提交中国证监会。
按照《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规定,香港互认基金类型及运作方式发生重大变更的,香港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该基金在内地的销售活动,并重新向中国证监会申请注册。中国证监会可就“重大变更”的认定征求香港证监会意见。
14、中国证监会对香港互认基金投资金融衍生工具有无特殊要求?如何理解《管理规定》第四条第(五)项中的“不以内地市场为主要投资方向”的具体标准?
答:根据《管理规定》,香港互认基金类型应当为常规股票型、债券型、混合型、指数型(含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以及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基金类型。符合互认条件的香港互认基金投资金融衍生工具的,应当符合香港法律法规规定和基金契约或公司章程约定。
“不以内地市场为主要投资方向”指的是香港互认基金投资于内地市场的资产规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的20%。
答:原则上,内地与香港投资者应获得公平一致的对待。因此,按照香港法律法规面向香港投资者的公告,也应同时向内地投资者提供。同时,任何提交给香港证监会的产品公告也需同时提交给中国证监会。香港基金管理人应采取合理措施,按照合理程序,确保内地与香港投资者同时获得公告。向内地投资者提供的公告应当使用简体中文。
香港基金管理人应按照《管理规定》第八条要求,将应予披露的信息通过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全国性报刊或者基金代理人的网站等媒介进行信息披露,并保证内地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法律文件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同时,参照内地基金的报告及披露惯例,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网址为开辟了香港互认基金专栏,为香港基金管理人提供集中展示香港互认基金信息披露文件的平台。因此,香港基金管理人除依照《管理规定》第八条规定进行披露外,还可以通过前述网站向投资者集中披露互认基金相关信息,香港基金管理人应当保证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答:基金互认安排没有改变互认基金遵照相关监管法规以及基金法律文件约定的申购赎回业务办理时间。
答:在内地与香港同是工作日的情况下,跨境销售的互认基金份额才可开放申购赎回,但不得影响互认基金在原地区销售时投资者的相关权利。
18、《管理规定》将互认基金客地销售比例限制由此前的50%放宽至80%,要求香港互认基金在内地销售规模占基金总资产的比例不得高于80%,香港互认基金经注册后在内地持续销售的过程中,若该基金在香港遭遇赎回,导致该基金在内地的份额占比被动超过80%,此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怎么做?对于《管理规定》实施前注册的香港互认基金,客地销售比例上限是50%还是80%?
答:按照《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对申购赎回数据进行监测及预警管理等措施,确保持续满足内地销售占比的要求,例如,当基金在内地销售的份额占比接近80%上限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必要的措施予以管理和控制,并向投资者进行披露。当出现问题中所述被动超标的情形时,管理人应当依法履行报告义务,并暂停该基金在内地的销售。
对于《管理规定》实施前注册的香港互认基金,客地销售比例上限也放宽至80%。
19、内地基金管理公司作为香港互认基金代理人,是否可以销售其代理的香港互认基金?
答:境内现有法规并未就内地基金管理公司销售其代理的香港互认基金行为做出禁止性规定。
20、香港互认基金在内地销售时,内地基金销售机构、代理人、香港基金管理人之间如何交换基金交易申请及份额确认数据?
答:按照《证券投资基金法》第一百零二条规定及《管理规定》第十八条,香港互认基金管理人应委托代理人通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技术平台(公募基金行业注册登记数据中央交换平台)与销售机构进行数据交换,完成基金份额登记数据的备份。内地代理人与香港基金管理人之间的数据交换,由双方自行协商确定。
21、互认基金内地代理人能否与其他销售机构直接签署销售协议?如何确定销售费用?
答:按照《管理规定》第十七条,香港互认基金管理人可以自行或者委托内地代理人办理与内地基金销售机构的销售协议签署,管理人自行签署销售协议的,应当采取合理措施确保内地代理人能够履行相关职责。
内地代理人接受委托与内地基金销售机构签署销售协议的,应当依据代理协议、基金信托契约或者公司章程、招募说明书等法律文件,参照内地基金销售相关法规,与内地基金销售机构协商确定销售费用。
22、香港互认基金管理人在内地就其互认基金向基金销售机构提供培训,是否需要事先向中国证监会申请牌照?
答:香港互认基金管理人在内地仅向基金销售机构、基金代理人提供互认基金产品培训的,不需要向中国证监会申请牌照,但不得直接面向投资者进行宣传推介。
23、香港互认基金内地销售时,香港基金管理人或者内地代理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报送哪些数据、如何报送?中国证监会是否会对香港互认基金分配专门代码?
答:按照《管理规定》第二十一条,代理人根据香港互认基金管理人的委托,代为办理监管报告等事项。香港互认基金管理人在领取互认基金注册批复当日,应当委托内地代理人通过中国证监会机构监管综合信息系统报送香港互认基金产品基本信息。互认基金在内地的持续销售过程中,应按照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办理内地销售日报、月报及暂停销售情况等监管数据。
内地基金业务数据实行电子数据传输,基金代码是基金身份识别标识。香港互认基金获中国证监会注册批复后,其管理人或者内地代理人可向中国资本市场标准网(网址为)申请基金代码。
答:根据我会与香港证监会确定的共同标准,基金类型应按原地区法律法规确定。互认实施初期,按照循序渐进、逐步扩大的原则,互认基金类型从运作成熟、简单透明的产品做起,实施一段时间并积累一定经验后,可逐步扩大和丰富互认基金产品类型。
25、内地互认基金为香港投资者新设一类份额,是否需要得到中国证监会的事先批准?
答:内地互认基金为香港投资者新设一类份额的,基金管理人应当相应修改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文件,依法履行适当程序,并就新设份额事宜及可能产生的风险向基金投资者进行披露。
26、内地互认基金在香港销售时,如何备份基金份额登记数据?涉及相关扣税事项时,内地基金管理人在向内地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报送数据方面有何要求?
答:内地互认基金在香港销售时,内地基金的份额登记机构应当按照《证券投资基金法》第一百零二条规定办理份额登记数据备份。涉及相关扣税事项时,内地基金管理人应当每日通过公募基金行业注册登记数据中央交换平台向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报送互认基金证券账户、互认基金代码及香港地区份额代码、互认基金香港地区投资者持有份额占比等数据,以用于证券市场投资计税处理及日常监管。具体数据接口及规范请查询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发布的相关文件。
27、内地基金通常按照持有期限长短适用不同赎回费率,但香港基金通常不收取赎回费或者适用固定赎回费率。请问内地互认基金在香港销售时赎回费如何计算、收取?
答:内地基金可以通过单设一类份额等方式面向香港地区投资者销售,适用固定赎回费率,并依法计入基金资产。
28、内地互认基金在香港地区销售时,中国证监会是否会对香港地区销售机构分配销售机构代码?内地互认基金是否申请相关基金代码?
答:内地基金销售数据实行电子数据传输,销售机构代码是机构身份识别标识。内地互认基金香港销售机构可以向我会指定机构(中国资本市场标准网)申请销售机构代码。内地互认基金如采取新设一类份额在香港地区销售的,也应当向中国资本市场标准网申请基金代码。